编辑: 向日葵8AS 2012-12-27

(b) 上述(a)项提及的额外经费会否靠削减证书课程的拨款予以资助;

及(c) 若(b)项的答案为否定,政府当局会否仍然认为值得把法学士课程由三年改为四年制.24. 法律政策专员回应称,顾问报告已清楚列明法学士课程转为四年制的优点,各关注团体亦表同意.至於该课程转为四年制所需的额外经费,法律政策专员表示,相对於整体教育的财政预算,该笔款项只属小数目.由於法学士课程的学生总数不足200人,预计该笔款项每年将少於5,000万元.法律政策专员进一步表示,督导委员会及律政司均认为,四年制法学士课程所需的额外拨款,不应以削减证书课程学额或政府对证书课程的资助弥补.该等观点已在致教资会的书函中及与其举行的会议上一再强调.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课程内容25. 何俊仁议员询问会否在四年制法学士的课程中加插更多文科学科.26. 陈弘毅教授回应称,港大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课程内容仍在初步草拟阶段.该校在考虑课程内容时,会参考普通法世界中最优秀法学士学位的课程内容.陈教授又表示,有关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建议书会於经办人/部门92002年 9月 或10月提交法律学院院务委员会研究,於2002 年10月或11月提交大学教务委员会审批,再於2002年12 月提交教资会考虑.锺嘉璐博士回应称,城大仍在拟订其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课程内容.日后路向27. 法律政策专员回覆主席时表示,督导委员会将继续工作,直至拟议的新法定谘询委员会成立为止.28. 主席代表各委员祝贺督导委员会完成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此重任,并祝愿督导委员会在余下工作继续取得成功.IV. 有关由法团签立转易文件的谘询文件有关由法团签立转易文件的谘询文件有关由法团签立转易文件的谘询文件有关由法团签立转易文件的谘询文件(立法会CB(2)1749/01-02(01) 、 2139/01-02(01) 及(02), 以及2352/01-02(01)号文件)29. 主席向委员简述此事项的背景.她表示,政府当局曾於2002年 1月 发出谘询文件,就香港律师会提出修订建议以纠正在现行法例下有关由法团签立转易文件的问题一事,谘询相关团体的意见.根段镆底准安撇趵( 转易条例 )第20(1)条,文件若已盖上印章,而印章由两名各具备第20(1)条订明的所需身分或职位的签署人认证,而该两人的身分或职位亦已注明,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转易条例第23条规定,文书如看似妥为签立,须推定为已妥为签立,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基於很多人明显对第23条的效力有误解,很多以前由法团代表签立的转易文件只由一名董事核签,而核签的方式可能现时已无法证明或推定该文件已妥为签立.有关公司可能现已倒闭,负责人下落不明,又或所需的董事会决议未能寻获,以致很多卖家无法证明其拥有物业的妥善业权.30. 律师会建议修订转易条例,在条例加入新增条文(拟 议第23A条),引入一项推定.律师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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