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2-12-28 |
(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 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后,借款人应当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 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 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 续,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 《 商标专用权质 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 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 ―
4 ― 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 督贷款资金用途;
并应当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 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 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 销登记手续;
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 《 商标注册 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 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 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拍卖或者变卖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
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 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部分金额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当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 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
5 ―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 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 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 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 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 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 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 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人商 标专用权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协 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 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 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 按年度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通报中国驰名商标 认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