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2-12-30 |
(ii) 倘中电研究院未能自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后的两年内向华大电子转让 该物业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及债务之法定业权,中电研究院须向华大 电子悉数退还代价连同根中腥嗣癖掖婵罨祭始扑阒;
而华大电子亦须就於有关期间使用该物业向中电研究院支付按每月 每平方米人民币78元计算之租金;
及(iii) 倘任何一方违反转让协议或该协议的约定保证事项,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惟转让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因此,华大电子将行使物业转让权以要求中电研究院将该物业不附带任何 产权负担及债务之法定业权转让予华大电子,惟须满足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函件C12 C 其他主要条款 (i) 保证 中电研究院向华大电子保证: (a) 其对该物业拥有绝对业权,惟须受中国政府发出相关权证所规限;
(b) 该物业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所规限;
(c) 该物业之基本设施应符合教育及科学研究用途;
及(d) 该物业之使用权及收益权将於生效日期转让予华大电子. (ii) 中电研究院发出之承诺 於中国政府发出相关权证后,中电研究院将向华大电子转让该物业之法定 业权.中电研究院无条件承诺及同意,倘中电研究院未能自转让协议生效日期 后的两年内向华大电子转让该物业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及债务之法定业权,中 电研究院须向华大电子悉数退还代价连同根中腥嗣癖掖婵罨祭始扑阒 利息;
而华大电子亦须就於有关期间使用该物业向中电研究院支付按每月每平 方米人民币78元计算之租金. (iii) 违反转让协议 (a) 倘任何一方违反转让协议或该协议的约定保证事项,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惟转让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b) 倘华大电子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一向中电研 究院支付违约金;
倘华大电子迟延付款,且超过了转让协议约定支付 的日期30个工作天,中电研究院可单方面解除转让协议. 董事会函件C13 C (c) 倘中电研究院迟延交付该物业或交付的该物业不符合转让协议约定 的条件,每迟延一日按基本代价的万分之一向华大电子支付违约金. (d) 倘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且该拖延或不配合均构成违反转让 协议,每迟延一日违约方应按总发展成本的万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进行建议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华大电子起初於2009年於北京租赁其目前办公室;
并由於业务扩展,华大电子已 於2011年於其原有办公物业旁之一栋楼宇租赁另外一个办公单位.另一方面,华大电 子原有办公物业之租金由约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90元上涨至人民币120元.再者, 北京办公物业之租金於过去几年持续上涨,而华大电子於寻找建筑面积合适及租金合 理且具有相关设施之物业以满足其经营要求一直面临困难.目前总建筑面积约6,800 平方米限制华大电子之目前营运需要及扩展计划.因此,华大电子计划拥有其自置之 办公室及新研发中心. 根衔乃,董事会认为,转让协议与本集团之发展策略一致,及其将为本集 团带来长远及策略性利益.且董事会认为,转让协议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含义 中国电子集团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71.30%,因此为本公司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