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1-14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盛洋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股票经纪、持牌证券商或其他 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ini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有关建议出售机明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 转让提供予机明有限公司 的股东贷款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盛洋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 「释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 事局函件载於本通函第5页至第19页. 将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星期二)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 95号统一中 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 页至第EGM-2 页.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 阁下尽快将随附的 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 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并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 目录表―i―释义
1 董事局函件.5 附录一 ―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出售集团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II-1 附录三 ― 余下集团未经审核的备考财务资料 III-1 附录四 ― 出售集团所持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 IV-1 附录五 ― 一般资料 V-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随附文件:代表委任表格 释义―1―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指 买方与本公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的 有条件买卖协议,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及转让股东贷款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星期
六、星期天 或公众假期除外) 「公司条例」 指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 「本公司」 指 盛洋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 174) 「完成」 指 完成出售事项 「代价」 指 根槌鍪巯酃煞菁肮啥畹淖艽廴嗣癖 970,000,000 元 (约 1,156,600,000 港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榈奶蹩罴疤跫ㄒ槌鍪巯酃煞菁白霉啥 贷款 「出售公司」 指 机明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 限公司,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 司释义―2―「出售集团」 指 出售公司及其於 SPREL及管理公司以及其各自的附 属公司的权益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藉以审议及酌 情批准协议及出售事项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GR Realty」 指Gemini-Rosemont Realty LLC,一间根拦乩 州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 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管理公司」 指Sino Prosperity Real Estate Advisor Limited,一间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其 50% 股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买方」 指 环球鑫彩控股有限公司,前称China Corporate Assets Holding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 公司 「余下集团」 指 紧随完成后的本集团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释义―3―「Rosemont」 指Rosemont Realty, LLC,一间於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股份」 指 出售公司面值为 1.00 美元的一股股份,占协议日期出 售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