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01-19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生产国际一流的铝电解电容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铝电解电容器、铝箔的生产与销 售,生产电容器的设备与制造,对外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原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下称 资江电子公司 )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 人艾华投资、 王安安均以其持有的资江电子公司的股权相对应的资江电子公司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份额折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 资江电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艾华投资 9,092.68 85.78
2 王安安 1,507.32 14.22 合计10,600.00 100.00 6-4-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股本结构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6-4-6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