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01-19 |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 6-4-9 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 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
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 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 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