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3-01-19 |
一、 引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其组织机构则是股份 有限公司组织制度的核心.
因此, 建立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营, 是中国公司法的根本任务之一. 评价中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首先要遇到一个标准问题. 是以制度完美为 标准, 还是以实践中的现实为标准? 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仅以制度完美为标准, 注意它 的逻辑结构和详尽, 就容易就制度论制度, 忽视它的实施效果和问题. 同样, 仅仅注意股份有限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实践中的现实, 就容易为现象所纠缠, 而忽视这一制度的本质. 所以, 必须将 两者结合起来. 在考察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时, 不仅要注意社会经济背景, 也要注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制度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联系. 前者, 不能不注意中国的经济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 济, 而是正在建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 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 构制度的经验还不可能全部在中国公司法中得到反映. 在这方面, 中国公司法表现出一种过渡 性和矛盾性, 即既吸收了国外公司法上的许多通行规则, 又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不完善和漏洞. 后者, 在现行公司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制度中, 又表现出某些明显的传统企业领导体制 的痕迹.这些痕迹, 有的是可以同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统一起来的, 有的则有待于 进一步改革. 因此, 进一步健全中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探究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和问题时, 必须将它放在实践中去考察. 换言 之, 我们必须考察公司法与现实的真实关系, 即现实与法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在多大程度 上又是不一致的. 无疑, 现实对法的偏离, 在许多国家是具有普遍性的. 并且, 这种偏离不仅表 现在形式上, 也表现在实质上.但这种偏离反映为两种不同的意义, 一是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得 到有效的实施, 一是公司法自身的规定有漏洞, 使有些规则不能实施. 显然, 有效地实施现行公 司法, 对建立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而所谓有效地实施公司法, 就是使公司法 从纸面上的文字规定变成实践中人们无一例外地遵守的制度, 并且, 使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营不 仅形式上合法, 实质上也合法.但是, 现实中反映出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问题也是不容 ・
44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忽视的, 并且应该将它们作为未来的立法课题. 本文的目的, 就是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如何从形式合法走 向实质合法, 并进一步探索弥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由形式合法走向实质合法的规则空白,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制度.
二、 中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 一) 立法者的着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又称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内部机构体制, 〔1 〕 包括传统公司法 的公司机关和经理. 在起草公司法的过程中, 人们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计有不同 的意见, 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类别却没有大的分岐.因此, 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易于得到 贯彻.立法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着重点是: 1. 坚持公司组织机构的四个层次 公司法确认公司组织机构的四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