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3-01-24 |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经重新检验合格的, 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 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依照 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 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 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 价值较高、 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 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 装运前检验或 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 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 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 时, 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 检验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 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 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 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 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 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 限内, 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 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 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 由商品生产地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 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 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