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3-01-24 |
5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 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 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 检测. 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 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 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十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 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