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1-31 |
(三) 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缴纳和主要资产情况
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00 年1月18 日以来,注册资本变化及缴纳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事项 注册资本 认缴方式 认缴情况 验资报告
2000 年1月18 日 设立出资
580 货币 足额认缴 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 张审所验字(2000) 第027 号 《验资 报告》
2007 年3月20 日 增资 658.7819 货币 足额认缴 江苏公证出具的 苏公W[2007]B022 号 《验资报 告》
2007 年4月23 日整体变更设立
8300 净资产折 股投入 足额认缴 江苏公证出具的 苏公W[2007]B037 号 《验资报 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认缴方式均符合中国法律 的规定,历次注册资本的认缴均履行验资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清.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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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锅炉(特种锅炉、工业锅炉) 、核 承压设备、锅炉辅机、压力容器、机械、冶金设备、金属结构件制造与销售;
经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实业投资及技 术咨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业务、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的稳定性
1、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锅炉、锅炉辅机、压力容器、核承压 设备、机械、冶金设备、金属结构件等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根据江苏公证出具 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苏公 W[2007]A465 号) ,按合并报表计 算,发行人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和
2007 年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7.55%、99.17%、98.02%、98.37%.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动,主营业务未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业务持续稳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具有稳定性.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 变化,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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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行人的股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原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存在的工会持股情况已经清 理完毕,目前发行人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 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本次上市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