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1-31 |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江苏公证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
(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江苏公证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管理办法》 )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江苏公证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1-6 月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孰低值) 分别为 14,867,058.69 元、 24,956,166.44 元、 33,963,244.48 元、 22,47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