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2-03

153386 号)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开证券 或 保荐机构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重庆钢铁 、 发行人 或 公司 )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 )对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 析及讨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论证分析和补充披露. 公司现就贵会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答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 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

一、按申报材料,申请人拟使用募集资金 310,100.82 万元偿还银行贷 款. (1)请申请人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 及用途) ,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需要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2)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

2 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 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 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 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 产购买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 本次偿还贷款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 是否充分合规,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流及偿贷以实施重大投资或 资产购买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 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答复:

1、请申请人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及 用途) ,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需要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请保 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一、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310,100.82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的主 体均为重庆钢铁,拟偿还借款明细如下:

3 序号 贷款银行 借款种类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利率(%) 贷款金额 (万元) 用途

1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短期借款 2014.10.9 2015.10.9 5.1 5,000 购买原材料

2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短期借款 2015.3.31 2016.3.31 5.1 5,800 购买原材料

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4.10.23 2015.10.22 5.1 10,000 支付能源款

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4.11.14 2015.11.14 5.1 4,000 支付能源款

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5.6.2 2016.6.1 5.1 1,000 购买原材料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5.3.10 2015.10.30 5.6 3,000 购买原材料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5.2.13 2015.10.30 5.1 3,000 购买原材料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4.12.20 2015.10.31 5.75 2,900 购买原材料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短期借款 2014.12.20 2015.10.31 5.75 2,700 购买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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