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2-05

7 团体 个别人士* 意见 关注事项 政府当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的回应 成重大影响,因为大部分获得房屋津贴的雇员 均为月入高於现行最高入息水平(即20,000元) 的高收入人士. (III) 改善追讨欠款机制 雇主联会 ? 该会支持简化追讨欠款程序,但认为应给予雇 主足够时间适应这项转变,因为在这项转变 后,关於雇主必须在供款日或之前提交供款资 料和支付供款方面,不会再有缓冲期(即30日 结算期). ? 如有需要的话,我们将会提供过渡期,方便有 关人士适应新安排.积金局将会推行宣传及教 育计划,以加深公众对法例修改的认识.积金 局亦会鼓励受托人应与他们的客户多作沟通, 以令过渡期过程更顺畅. 中企协 ? 中企协支持拟议修订,以保障雇员免被雇主拖 欠强积金供款,以及保障雇员的退休福利. ? 意见备悉 出入口商会 ? 该会同意应简化追讨欠款程序.出入口商会建 议把结算期缩短至10日,让雇主享有缓冲期, 以向受托人付清所拖欠的供款,而不是完全取 消30日结算期. ? 建议并不会影响现行的供款规定,即雇主必须 在供款日(即供款期后的第10日)或之前将强 积金供款交予受托人.如雇主没有遵守规定, 受托人必须於供款日后10日内给予报告,将雇 主拖欠供款一事告知积金局.积金局会联络拖 欠供款雇主跟进个案. ? 积金局会鼓励受托人在向积金局汇报有关欠款 个案前,首先於供款日后10日内与有关雇主联

8 团体 个别人士* 意见 关注事项 政府当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的回应 络了解欠款事宜,以避免浪费各有关人士的资 源. 工联会 ? 该会建议修订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第485A章)第133条,以令倘若雇主没有在供 款日或之前支付强积金供款,强积金服务提供 者必须即时以书面方式将拖欠供款一事通知 有关雇员. ? 积金局已与强积金受托人合作成立一个中央供 款查询电话系统,供计划成员查阅其强积金帐 户的供款情况,以便他们及早发现拖欠强积金 的情况,并将怀疑罪行报告予积金局.供款查 询电话系统已於今年八月试行. ? 除利用电话查询系统外,不同受托人亦有提供 互联网或其他途径供计划成员查询其强积金供 款情况;

积金局会继续研究其他可行方法方便 雇员查核其强积金供款情况. (IV) 加强强积金制度的执法工作 出入口商会 ? 该会支持拟议修订,以加强强积金制度的执法 工作,例如关於以下方面的执法工作:把传票 送达雇主的业务地址、扩大积金局要求雇主及 自雇人士出示记录的权力,以及把提出检控的 时限延长至在积金局发现或获悉该罪行后6个 月内. ? 意见备悉

9 团体 个别人士* 意见 关注事项 政府当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的回应 雇主联会 ? 鉴於强积金制度现时的遵从规定比率高达约 90%,政府当局应透过教育和提供类似美国 401(K)现有的税务优惠,使有关规定获全面遵 从. ? 美国401(k)制度乃自愿性的退休供款计划 , 与强 积金制度并不相同. ? 积金局一直推行公众教育活动,使公众人士t 解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且遵行有关规定. 中企协 ? 中企协支持加强就不遵从规定事宜的执法行 动,因为这是确保强积金制度运作顺畅的重要 措施. ? 意见备悉 劳联 ? 劳联建议扩大积金局的权力,使该局可审查合 约和查察雇主和自雇人士之间的工作关系,以 确保强积金法例的条文获得遵行.若雇主要求 雇员成为自雇人士,藉此试图逃避作出强积金 供款,当局应对他们提出检控. ? 界定雇员或自雇人士身份须取决於多项因素, 例如有关人士之间的工作安排、受监管及操控 的程度等,每一个案都须要按其实际情况个别 处理,雇主并不能纯粹因雇员所签署的合约上 声称该雇员为自雇人士而逃避其强积金责任. 积金局会对有关个案进行调查及采取适当行 动. ? 建议中的第19A条,将赋予积金局明确权力,以 便无论是否在进行实地视察期间,积金局都可 要求雇主、自雇人士或其他任何人士在指明限 期内向该局出示记录,以确保他们遵守强积金 法例的规定.雇主、自雇人士或其他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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