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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见《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 章)第8(1)条.
3 《持久授权书》谘询文件,香港法改会(2007 年4月),中文版第
34 页.
2 人照顾事宜的问题而延迟完成,故此同意上述问题应作为一个独立课题来研究.法改会所发表的《持久授权书》报告书反映了这个决定,并且确认法改会有意将能否扩阔持久授权书的适用围以涵盖与个人照顾事宜有关的决定,作为一个独立课题来研究.45. 一名律师对法改会於2007 年4月所发表的《持久授权书》谘询文件作出回应,并且提出了一个补充问题.他指出香港的司法常务官规定见证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律师和医生均须持有香港的执业证书,这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造成困局.他举了一个例子,他有两名份属夫妻的客户在香港各自草拟了持久授权书,他们须签立这两份持久授权书以便妻子可长期接受医疗,但两人在未签立之前已移居苏格兰.妻子后来於苏格兰逝世,而丈夫则在一名苏格兰律师和一名苏格兰医生面前签立了他自己的一份持久授权书.数年后,丈夫返回香港,家人希望在他开始患上阿氏脑退化症之时将这份持久授权书注册,但遭到拒~,因为它不是在一名香港律师和一名香港医生面前签立.由於丈夫已再无行为能力签立另一份持久授权书,家人对此全无补救的方法.6. 基於现有条文在实际上有此困局,这名律师在回应法改会谘询文件的意见书中,建议如果一份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的持久授权书,是在两名於该签立地点均符合资格的律师和医生面前签立,便应考虑在香港承认这份持久授权书.研研究究围围7. 律政司司长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因此於2008 年6月把下列围的课题交予法改会研究:?考虑:(a) 应否扩阔持久授权书的适用围,由授权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延伸至包括关於授权人的'
个人照顾'
事宜;
若是应该的话,则亦考虑'
个人照顾'
一词应包含些甚麽事宜;
以及(b) 应否为在香港承认於海外签立的持久授权书订定条文.?8. 在研究这些议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