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2-06

2003 年7月就有关其董事蔡扬波(男)将 其本身及其他华丰董事所拥有的华丰 股份出售一事,发表了不真实及具误 导性的声明. 华丰及蔡氏各被判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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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首宗检控 元,及被命令须向证监会支付合共 28,000 元的调查费. 该宗个案显示出证监会及法院均严正 看待企业的透明度及诚信表现. 自从法定的双重存档规则去年生效以 来,我们一直处理多宗有关信息披露 的个案. 上市公司应留意,该等披露规定具有 实质的阻吓作用,而未能履行该等规 定者可能会遭受刑事检控. 展望未来,我们计划透过赋予重要的 上市规则法定地位的措施来加强双重 存档制度. 我们希望为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 的人士放宽遵守监管规定方面的负 担,以及确保市场具备严厉的处分制 度,以制裁违规人士. 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在

9 月22 日发出的新 闻稿.该新闻稿载於证监会网站:http://eapp01.hksfc.org.hk/apps/cc/ PressRelease.nsf/chi/lkupNewsCode/ 04PR171?openDocument . 本会注意到中介人为诱使公众人士投 资於金融产品而进行未获邀约的造访 的情况近日有所增加.中介人 (包括 经纪行及银行) 应留意,他们不应进 行自荐造访,因为此举实属违法. 自荐造访者通常透过逐户登门或电话 造访联络公众人士,而他们所采用的 资料是从公众电话簿或其他途径而取 得,例如从问卷或研讨会登记所收集 的联络详情. 中介人应留意,他们不应利用该等资 料联络有关人士,以诱使其投资於证 券、期货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除 非该等人士要求提供有关服务. 有关公司应设立能够防止自荐造访行 为的内部监控措施.他们亦应确保其 职员理解有关自荐造访的法例,以及 密切监督及监察他们进行推销或推广 的手法. 证监会或会对允许或从事自荐造访的 中介人及其职员作出检控及纪律处 分. 有关详情请参阅证监会在2004年9月27日发 出的新闻稿.该新闻稿载於证监会网站: http://eapp01.hksfc.org.hk/apps/cc/ PressRelease.nsf/chi/lkupNewsCode/ 04PR174?openDocument . 摘要 公众股东权益小组在

8 月举行了第

21 次会议.证监会在会上向小组成 员介绍其采取的纪律处分程序及执法 策略. 在9月举行的小组第

22 次会议上, 证监会邀请小组成员就 《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的检讨文件表达意 见. 经纪及机构投资者的保管银行利用交 收指示,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 央结算系统) 内交收彼此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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