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2-15

3 个月 服务提供商服务费申领知情承诺书 受邀实体必须真实、正确及完整地填写并签署《服务费申领知情承诺书》 3) 服务提供商申请表 受邀实体必须真实、正确及完整地填写《服务提供商申请表》 4) 服务提供商合同 受邀实体必须充分阅读并自愿签署《服务提供商合同》 ,一式二份 1.4 康宝莱服务提供商资格的期限应为相应的《服务提供商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但若《服务提供商合同》 被解除或终止的,则康宝莱服务提供商资格一并终止. 1.5 受邀实体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受邀实体不得借用、冒用他人的身份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或 不合法方式成为康宝莱服务提供商.如果受邀实体通过提供任何虚假的或无效的材料或使用任何不正 当或不合法方法获得康宝莱服务提供商的身份,康宝莱保留对受邀实体及其负责人采取其认为必要的 适当的任何行动或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终止《服务提供商合同》 . 1.6 一个实体在康宝莱只能具有一个服务提供商身份,并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在康 宝莱的业务经营.如果康宝莱确定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协助其他服务提供商的业务经营,康宝莱有 权自行决定处置该等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其服务提供商身份. 1.7 如果某个服务提供商负责人结婚,并且其配偶希望经营康宝莱业务,该配偶必须在其配偶作为负责人 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内经营业务.基于参加活动的目的,该负责人配偶可申请将其姓名加入到康宝莱记 录中. 1.8 如果两个服务提供商负责人结婚,每个负责人可保持其负责人身份.但他们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另一 方服务提供商的业务经营. 1.9 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负责人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或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参与同类的竞争性实体的任何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推广、分销和销售与康宝莱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 能的产品,以及提供与向康宝莱提供的市场及产品相关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服务. 1.10 服务提供商负责人应对其配偶的行为负责,无论该配偶是否参与服务提供商业务.如服务提供商负责 人的配偶从事康宝莱规章制度禁止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贬低、损害或削弱康宝莱或其产品的声 誉的活动,视为该服务提供商负责人从事该活动. 服务提供商准则 3/11 v.

20190101 1.11 康宝莱保留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实体请求成为康宝莱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2. 服务提供商的地位 2.1 所有康宝莱服务提供商都是独立的业务承包商,并且任何服务提供商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其 与康宝莱或其关联企业具有代理或雇佣关系.严禁使用 代理 、 员工 、 公司代表 、 合伙 、 工资 等说法,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在文具上、信首上、名片上或其他印刷材料上使用. 2.2 任何服务提供商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其具有康宝莱特许经营权或独家代理区域,或宣称自己 是康宝莱的被特许经营人或独家服务提供商. 2.3 服务提供商有权自其收到相关产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还从康宝莱订购的未开封且未使用的产品,但服务 提供商应向康宝莱提供与康宝莱销售记录一致的发票、售货凭证或其他购买证明.如服务提供商满足 上述要求,康宝莱可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一次退货或置换康宝莱其他产品的权利. 3. 终止服务提供商资格 3.1 服务提供商资格的终止 3.1.1 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向康宝莱提交终止函的方式终止其服务提供商资格. 该等终止经康宝莱批准 并发出书面通知后生效. 如果康宝莱未收到终止函或康宝莱认为终止条件未满足, 则服务提供商 的身份保持不变,其仍作为康宝莱的服务提供商,并按照《服务提供商合同》的约定继续为康宝 莱提供相关服务.一旦终止生效,康宝莱服务提供商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自康 宝莱同意终止之日起至少满一(1)年后,才有资格重新申请成为康宝莱服务提供商. 3.1.2 若受邀重新申请成为康宝莱服务提供商, 该受邀实体必须全面满足上述第3.1.1条关于服务提供商 不得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的要求.即:在一(1)年等待期内,服务提供商及其负责人不得从事 下述任何一项或多项业务: a) 以任何方式参与康宝莱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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