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2-15 |
b) 购买康宝莱的产品,以零售价全价购买的供自用的情况除外;
c) 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宣传资料或销售材料;
d) 参与康宝莱的培训或会议,无论是由康宝莱还是服务提供商发起的;
或e) 以任何方式参与推广、协助或支持任何康宝莱服务提供商的经营. 3.2 偿还债务的责任 3.2.1.如果服务提供商拖欠康宝莱的债务, 康宝莱保留从应付给该服务提供商的款项中扣除所欠款项或 拒绝支付应付款的权利,及/或自行决定不承认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资格,直至服务提供商欠付康 宝莱的款项完全付清或结清为止. 3.2.2.服务提供商终止其服务提供商身份之后,仍需偿还欠付康宝莱的债务,并承担因违反《服务提供 商合同》约定、或其他任何适用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活动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3 产品回购 服务提供商可将未开封或未使用的产品(食品和促销品除外)按特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康宝莱申请换货 或回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为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向康宝莱公司购买的,并且服务提供商必须 提供购货凭证.若满足相关条件,服务提供商可以将产品退回康宝莱.如果发生回购,康宝莱公司会 扣除与服务提供商退回的产品对应的收入或收益,并且在需要时自行决定调整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服 务提供商购买时间超过十二(12)个月的产品概不回购. 服务提供商准则 4/11 v.
20190101 4. 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4.1 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所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自主、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4.2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负责人及其配偶应遵守《服务提供商合同》 、康宝莱所 有的服务提供商准则、康宝莱行为规范、康宝莱不时发布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修改或增订的内容, 以及程序、建议、指引或指示. 4.3 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康宝莱的下述营运秩序规定: a)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或诋毁康宝莱公司、康宝莱的业务代表、其他服务提供商的声誉;
b) 不得在公开场合就康宝莱的经营模式作出错误的评价;
c)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康宝莱公司、康宝莱业务代表、服务提供商的财产安全或安宁;
d)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康宝莱办公室、店铺、服务提供商经营场所或其他与康宝莱有关的活动场 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康宝莱公司、康宝莱业务代表、服务提供商的正常业务活动和经营行 为;
或e) 不得向康宝莱提供任何形式的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或资料. 4.4 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以下订货之相关规定: a)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订购康宝莱产品,也不得将该实体的康宝莱服务提供商身份出借或转 让给他人使用;
b) 合理订货,不得囤积产品.服务提供商仅应为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使用产品之目的从康宝莱订 购产品.在任何一个月中,服务提供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至少相当于康宝莱产品总价值 70%的产 品,且康宝莱保留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订货服务记录或其他订货服务证明的权利.如服务提供 商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其将不能获得基于订货服务的任何服务费或其他利益;
c) 不得在公开场所(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除外)展示、推广、售卖康宝莱产品;
d) 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推广、售卖其他非康宝莱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