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3-07 |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 见图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中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所 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 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四环路.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四个等级:快 速路:四环路,红线宽度
60 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丰奎路,红线宽度
36 米,双向六车道;
丰高路,红线 宽36 米,双向六车道;
学院路,红线宽度
36 米,双向六车道;
白 石路,红线宽度
36 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风门坳路,红线宽度
24 米,双向四车道. 支路:公园路、石惠路、白奎路和其他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
12 米~24 米. 第二十六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沿 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
1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规划范围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规划区内主、次干 路上.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草案]中的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执行.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的 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表 执行.停车场应避免干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侵占绿地,尽 可能做到人车分流,可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优先采用地下停车方 式.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 区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 10%.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 总数 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七章 综合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八条 规划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 公用设施,配套设施设置详见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见附表 3). 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的配套设施按照 5.2 万人口规模进行配置. 第三十条 规划中为规划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供电设施、排水设施、 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确需对本规划确 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的,应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在有利于配 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 微调.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第三十二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城市设计指引 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是惠城区重要的城市组成部分,片区内的相关开发建设活动 以及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三十四条 总体原则:整体城市设计框架以规划结构为基础,以人、自然与城 市建筑、空间有机融合为主旨进行构建,通过廊道、风貌区、界面 等城市意象要素的精心组织,塑造丰富生动、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 空间景观序列.以水为脉,构建绿色生态的公共空间景观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