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03-09

3 第十三条 本公司宜依产业特性建立合适之环境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收集与评估营运活动对自然环境所造成影响之充分且及时之资 讯.

(二)建立可衡量之环境永续目标,并定期检讨其发展之持续性及相关 性.

(三)订定具体计画或行动方案等执行措施,定期检讨其运行之成效.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宜设立环境管理负责单位或人员,以拟订、推动及维护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及具体行动方案,并定期举办对管理阶层及员工之环境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本公司宜考虑营运对生态效益之影响,促进及宣导永续消费之概念,并依下列原 则从事研发、采购、生产、作业及服务等营运活动,以降低公司营运对自然环境 及人类之冲击:

(一)减少产品与服务之资源及能源消耗.

(二) 减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废弃物之排放,并应妥善处理废弃物.

(三)增进材料之可回收性与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资源达到最大限度之永续使用.

(五)提N产品品质稳定性.

(六)增加产品与服务之效能. 第十六条 为提升水资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应妥善与永续利用水资源,并订定相关管理措 施.本公司应兴建与强化相关环境保护处理设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气与土地;

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类健康与环境之不利影响,采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 控制技术之措施. 第十七条 本公司宜采用国内外通用之标准或指引,执行企业温室气体盘查并予以揭露,其 宜包括:

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源为公司所拥有或控制.

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外购电力、热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产生者. 本公司宜注意气候变迁对营运活动之影响,并依营运状况与温室气体盘查结果, 制定公司节能减碳及温室气体减量策略,及将碳权取得纳入公司之减碳策略规画 中,且酝贫,以降低公司营运对气候变迁之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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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维护社会公益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及遵循国际人权公约,如性别平等、工作权及禁止歧视 等权利. 本公司为履行其保障人权之责任,应制定相关之管理政策与程序,其包括:

一、提出企业之人权政策或声明.

二、评估公司营运活动及内部管理对人权之影响 , 并订定相应之处理程序.

三、定期检讨企业人权政策或声明之实效.

四、涉及人权侵害时,应揭露对所涉利害关系人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应遵循国际公认之劳动人权,如结社自由、集体协商权、关怀弱势族群、 禁用童工、消除各种形式之强迫劳动、消除雇佣与就业歧视等,并确认其人力资 源运用政策无性别、种族、社经阶级、年龄、婚姻与家庭状况等差别待遇,以落 实就业、雇用条件、薪酬、福利、训练、考评与升迁机会之平等及公允. 对於危害劳工权益之情事,本公司应提供有效及适当之申诉机制,确保申诉过程 之平等、透明.申诉管道应简明、便捷与畅通,且对员工之申诉应予以妥适之回 应.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提供员工资讯,使其了解依营运所在地国家之劳动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权 利.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宜提供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与急救设施,并 致力於降低对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预防职业上灾害. 本公司宜对员工定期实施安全与健康教育训练.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宜为员工之职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并建立有效之职涯能力发展培训计 画. 本公司应将企业经营绩效或成果,适当反映在员工薪酬政策中,以确保人力资 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励,达成永续经营之目标.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建立员工定期沟通对话之管道,让员工对於公司之经营管理活动和决 策,有获得资讯及表达意见之权利. 本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针对工作条件行使协商之权力,并提供员工必要之资讯 与硬体设施,以促进公司与员工及员工代表间之协商与合作. 本公司应以合理及适当方式通知对员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之营运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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