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3-09 |
3、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4、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7章名词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7.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7.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7.8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9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7.10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1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7.12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 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 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 和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7.1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附表:残疾程度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第一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 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 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我们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 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