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3-03-09 |
二、资讯之揭露应有依.
三、资讯应公平揭露. 第11 条(发言人制度之落实) 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由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处理,并 应确认代理顺序;
必要时,得由本公司负责人直接负责处理. 本公司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之发言内容应以本公司授权之围为限,且除本公司负责人、发言人及 代理发言人外,本公司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对外揭露内部重大资讯. 第12 条(内部重大资讯揭露之纪录) 公司对外之资讯揭露应留存下列纪录:
一、资讯揭露之人员、日期与时间.
二、资讯揭露之方式.
三、揭露之资讯内容.
四、交付之书面资料内容.
五、其他相关资讯. 第13 条(对媒体不实报导之回应) 媒体报导如与本公司揭露之内容不符时,本公司应即於公开资讯观测站澄清及向该媒体要求更正. 第14 条(异常情形之报告)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受雇人如知悉内部重大资讯有泄漏情事,应尽速向专责单位报告. 专责单位於接受前项报告后,应拟定处理对策,必要时并得邀集内部稽核等部门商讨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做成纪录备查,内部稽核亦应本於职责进行查核. 第15 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适当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员擅自对外揭露内部重大资讯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二、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对外发言之内容超过本公司授权围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 规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泄漏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情形,致生损害於本公司财产或利益者,本公司应 循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6 条(内控机制) 本作业程序纳入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t解其遵循情形并作成稽核报告,以落 实内部重大资讯处理作业程序之执行. 第17 条(教育宣导)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受雇人办理本作业程序及相关法令之教育宣导. 对新任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受雇人应适时提供教育宣导. 第18 条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订定中华民国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