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3-15 |
28 ― 明. 1.2.3 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于
2013 年8月公开向全国征求意见(环办函〔2013〕939 号) , 函送单位
121 家,并在环保部网站公开. 至征求意见期止, 标准编制组共收到
57 家单位及个人回函, 其中
33 家单位提出了意见, 经整理有效意见
143 条. 标准编制组共同讨论,对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1.2.4 标准预审会
2014 年5月22 日,环保部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预审会,来自中国民航局机场 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监测中 心、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环保部环评司、监测司等单位的
12 名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 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对以下问题进一步研究:
1、标准的质量标准定位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
2、标准是否分城乡差异、机场规模、机场建设年代、新建与既有敏感建筑物;
3、新老标准对比评价量、统计量的差异;
与国际标准的限值、实施方法比较;
4、新老标准的实施差别,对典型机场进行测算;
5、提出标准实施建议,如对达标期限的考虑等. 1.2.5 部内协调会 针对预审会提出的问题,标准编制组撰写了说明材料.2014 年6月3日,召开了环保 部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参加的部内协调会,编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经 讨论确定,对Ⅰ类区的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要求,区分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新建建筑严格 控制,防治产生新的污染;
现有建筑与现行环境管理要求衔接,保证环境管理的一贯性. 编制组根据协调会意见对标准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 形成了专家审议稿,提请召开标 准审议会. 1.2.6 标准审议会
2014 年6月13 日,环保部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审议会,来自北京市劳动保护 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环 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
8 名专家,以及中国民 航局机场司、环保部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的
4 名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 标准以国内外飞机噪声烦恼度研究成果为依据, 结合多年环境管理实践, 确定的飞机噪声限 值和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要求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标准,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对于Ⅰ类用地中的既有建筑,在飞机噪声等级处于 YLdn 67-72dB 之间时,仅对既有 ―
29 ― 干线及干线以上机场适用 Y-30 的隔声要求;
2、不区分监测类型,统一监测时间要求. 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提交环保部行政审查. 1.2.7 司务会审查
2014 年9月28 日,环保部科技司召开司务会对标准报批稿进行了审查.司务会认为作 为特定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应以规定飞机噪声环境限值为主,不宜过分强调建筑防护要 求.对敏感建筑物的隔声防护应作为减缓措施(非环境达标措施)纳入标准附录. 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将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要求作为标准实施的内容,规定: 机场 周围区域飞机噪声超标,应制定达标规划,采取机场运行控制、土地规划调整等措施,逐步 达到本标准要求. 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隔声防护等减缓飞机噪声影响的措施, 应符合附 录D规定的噪声防护要求. 1.2.8 标准二次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