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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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7〕2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级) 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2 -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 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 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实施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的理念,坚持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 则,坚持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施策. 第五条(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人防、物防、 技防等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履 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

无法 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 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

3 - 第六条(政府职责)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 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 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 容,并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 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 州(市)、县(市、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政府有关部 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 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 行业领域事故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水利、卫生计生、质监、能源、国防科工、煤炭工业、 消防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工 作.铁路、海关、邮政、地震、气象、煤监、电力监管、烟-4-草、民航、电网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 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监察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发展、国资监管、工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管、滇中引水等部门 和单位要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 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 加强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 强安全管理.基层市场秩序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 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事故隐患 的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八条(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 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 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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