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3-15 |
12350 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事故隐患举 报投诉奖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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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 培训计划. 第十条(管理机构及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
6 -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制度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 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 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 定.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 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机制.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