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3-15

(一)强化考核统一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职责调整和职业资格管理的要求,明 确管理责任,第三条明确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颁发民用核 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核准境外人员资格等职责,主要 包括配套完善考试大纲、试题库,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考核活动, 审查考核结果,制发资格证书等,进一步强化资格考核工作的统一 组织管理.

(二)优化无损检验人员分级 原Ⅰ级人员主要是新入行业的初级人员,在Ⅱ、Ⅲ级人员的监 督指导下,从事一些无损检验辅助工作,其技能和意识尚不具备独 ―

20 ― 立实施无损检验活动的能力.但在实际工作中,I 级和Ⅱ级人员的职 责边界模糊,Ⅱ、Ⅲ级人员对 I 级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责任也难以落 实,不利于保证无损检验活动质量.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从事无 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具有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修订后的法规不再设 I 级人员,将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分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员资格证书》和《民用核安全设备高级无损检验员资格证书》 ,并在 第六条、第七条中明确了持证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无损检验人员 的能力满足工作职责要求.

(三)完善无损检验人员报考条件 为了更好发掘使用人才,畅通优秀人才成长空间,同时更好适 应无损检验人员分级调整,此次修订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员 报考条件做了优化,避免 唯学历论 ,重在以工作业绩作为评价指 标.对于高级无损检验员,要求取得无损检验员资格证书满

5 年, 确保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高级 无损检验人员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高级无损检验员资格证书,拓展 了高级无损检验人才的来源,促进了不同行业之间优秀人才交流.

(四)落实聘用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聘用单位是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无损检验人员的主体. 无损检验质量不仅靠无损检验人员的技能,而且与无损检验人员的 精神状态、工作环境、核安全文化素养等直接相关,第四条要求聘 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取得资格证书或通过核准的人员进 行岗位授权,确保无损检验活动质量.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未达到 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

6 个月后补考 以及第十七条 延续考试成 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补考一次 等要求, ―

21 ― 旨在发挥资格考核的杠杆作用,推动聘用单位开展常态化培训,持 续提高无损检验人员技能水平和核安全文化素养.

(五)优化考核管理要求 总结近年来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国 内外先进做法,优化考核管理要求.如第十二条将成绩有效期由

1 年调整为

2 年,在保证考核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聘用单位负担.第 十七条规定高级无损检验员证书延续可采用考试方式或审核方式, 既保证了考核的严要求,也借鉴了其他行业做法经验.

五、适用性说明 本法规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主席令第七十 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 《民用核安 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00 号) ,平行法规有《民用核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 《民用 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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