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3-22

1、甲乙双方于

2017 年9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事宜,如在 开磷瑞阳所在地证监局 IPO 辅导验收前启动,则按《股份回购协议》的相关约 定执行《股份回购协议》 ;

2、甲乙双方于

2017 年9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事宜,如预计 在开磷瑞阳所在地证监局 IPO 辅导验收之后启动,则甲乙双方在开磷瑞阳向当 地证监局申报 IPO 辅导验收时自动解除《股份回购协议》 ,以避免影响开磷瑞阳 的首发上市工作. 同时约定 本协议是《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有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股份回购 协议》约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 开磷控股与机构投资者签订 《之补充协议》 后,开磷瑞阳在向当地证监局申报IPO辅导验收时协议各方自动解除《股份回购 协议》 , 股份回购协议解除的触发时间、 解除条件均明确无误, 不存在任何歧义, 不会出现无法向证监会申报、无法履行的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