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3-23 |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北京地区投标人)、汇款、投标担保函原件等.(投标保证金应当从 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任何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同无效) 1)支票(支票抬头: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或留空);
2)汇款(凡以汇款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 证扫描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并确保款项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到 账,否则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注:邮件标题须以 HXZC-FW-2018102 项目 保证金 命名,邮件中需注明汇 款经办人姓名、电话、投标单位账户信息;
如因未发送邮件、内容缺失、扫 描件不清楚无法辨认造成未能查询到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账户名称: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8 账号:110929866310501 3)投标担保函原件(投标担保函须符合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1]2882 号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相 关要求,格式见附件 7-11);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形式 来满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的相关要求.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北京 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http://www.bjcz.gov.cn/zfcg/cgzxdt/t20120117_367402.htm) 11.4 投标保证金应在
2019 年01 月24 日09 时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到汇 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2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 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投标人. 11.7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如下: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规定(含上浮 20%)向中标人收取. 12.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 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 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9 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 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不予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 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5 份和电子版
1 份(具体份数见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电子版应为投标文件最终版的 Word 格式文件和投标文件 正本签字盖章的完整扫描件并编辑成一个 PDF 格式文件,且可打开可复制,投标文 件电子版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或 电子版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 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