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3-23

1 ― 洛政办〔2017〕77 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和住建部房地产工作会商会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 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现就严格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提出如 下意见:

一、强化科学调控,严格落实房地产价格管控措施 各房地产在售项目以

2017 年5月9日签约均价为基准价, 再售房源价格均不得高于该基准价,由住房部门负责监督.

同一 ―

2 ― 楼盘、同一类型的房屋在办理预售许可时不得超过前一期办理商 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销售价格.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房办 理预售许可时,不得超过相邻在售楼盘的销售价格.已取得预售 许可证的项目,须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明码 标价,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对于 捂盘惜售、随意涨价的企业,将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和相关管理措 施予以处理.

二、立足长远长效,实行房地产价格备案监督制度 一是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价格,依据住房部门建立的楼盘表,按照"一房一价"的原则, 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是价格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高,确需上 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 申报价格备案.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 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尚未出售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 理.三是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下列违反 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制度从严从重查处:(1) 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2)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3)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 自愿选择;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 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6)采取多种 ―

3 ― 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 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全面挖潜增效,加大商品住宅供给力度 梳理市区存量住房项目,摸清房地产市场底数,掌握可供上 市的普通商品住房规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发进 度,进一步优化上市审批流程,及时推出各类房源,满足各类人 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特别是对存在问题停工停建的在建商品房和 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盘活市场存量,有效增加 房地产库存.梳理问题楼盘,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加大协调和 征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尽早盘活问题楼盘.加快棚户区改造 项目配建商品房上市进度,通过出台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政策, 对目前全市续建和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力 争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配建商品房投入市场.

四、推进租购并举,满足各类群体住房需求 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项目周边道路及公共服务设 施配套建设,确保尽快交付使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落实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 的开发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市场 主体,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 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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