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03-23 |
洛阳伊滨区管委会 2013年8月6日―1―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管理及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管理及使用,维护社 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本着 "依法、科学、合理、惠民"的原则,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管 理及使用办法进行规范,对征地补偿费用中留于社区(村)集体 经济组织部分资金的管理进行完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不损失,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 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 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 ―
2 ― 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 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应安置人员个人 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 分配和使用办法》(豫政办〔2006〕50号)规定:"留归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 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 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 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 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 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 受群众监督."
三、分配办法
(一)对于2009年元月1日至2013年元月31日期间城市规划区 内已征收的土地: 1.区片地价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 ―
3 ―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的3.17万元/ 亩标准执行. 2.返还地(款)按《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关于印 发洛阳新区拓展区撤村并城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洛撤办〔2010 〕11号)执行,扣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后,按2.33万元/亩返还 给社区(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