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3-26 |
(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 含30%)的事 项;
( 十四) 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 ( 含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 含5%)的关联交易;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 含30%)的事 项;
( 十四) 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 ( 含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 含5%)的关联交易;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