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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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我省实际情 况和部门项目特点组织部门项目申报,确定部门项目扶持范 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并公开发布申报指 南,组织和指导市县农口部门进行申报. 市县级农口部门应广泛宣传和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龙 头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注重积极组织申报新型社 会化服务体系、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试点项目,对项目 严格审核把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 和省级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和县级农口部门对项目的真 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受理 审核、分类筛选、组织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建立部门项目库.
(一)受理审核项目入库.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受理项目 申报,对受理的项目组织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认定的项 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明确专业评审人 员的评审责任. 评审人员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 技术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因 评审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审人员及其所属评审 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新增 和退出.项目库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库须符合中央或 -
5 - 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入库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 清理退出项目库. 1.因原定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自身条件变化,不能再实 施的;
2.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二条 省级农口部门每年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综合 中央农口部门或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资金指导性指标或申报 数量指标、绩效、管理需要等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 目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第十三条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农口部门的项目立 项批复组织各级农口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 .同时 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情况拟订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 门. 市县级农口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情况通知项目单位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计划) ,经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至省级农口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农口部门将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 (计划)进行审查、批复,并将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批复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上 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市县农口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计划)组织项目实 施. -
6 -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 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根据项目管理 权限进行审批.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事项原则上可参照省 级已出台的《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 》(粤财农综〔2016〕2 号)办理.如管 理权限在中央农口部门或国家农发办的,按照中央农口部门 或国家农发办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口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 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 理,严把工程质量关.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 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农口部门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或委托市(县)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并 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土地治理类部门项目竣 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 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 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