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3-04-02
13 附件 2: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 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 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 建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 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 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 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 定. 第四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 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 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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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 变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 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二章 安全鉴定工作组织 第七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 单位承担.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 定.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安 全鉴定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 专家库,加强对技术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保证安全鉴定 工作水平和质量.专家应从本行业工程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 中选取. 第九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水电工 程安全鉴定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工程资料,对枢纽工程质 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单位及专家组应对工程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

15 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成员应由规划、地质、水工、 施工、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工程经验丰富、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承担或从事过所鉴定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 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 调查分析工程应具备的安全鉴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安全鉴 定工作大纲,明确建设各方配合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鉴定工作 计划. 第十二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原则上应在工程现场编写安全鉴 定报告. 在形成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 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鉴定报告应经安全鉴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或枢纽工 程专项验收委员会报告蓄水安全鉴定或竣工安全鉴定工作情况 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性意见,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安全鉴定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安全鉴定主 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安全鉴定 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安全鉴定工作基本情况、水电工程安 全现状总体分析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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