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3-04-02 |
16 第十六条 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 方式,对完成的安全鉴定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鉴定过程进 行检查,对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视情定期予以公布. 安全鉴定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安全鉴定报告质量低劣的,安全 鉴定单位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 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与安全鉴定单位 签订合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第三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 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 划,配合安全鉴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 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及时提交安全鉴定所需的资料, 并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专题报 告. 第二十条 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工 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 谎报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对安全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应形成书面意见送安全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主持单位.
17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不得妨碍和干预安全鉴定单位和安全 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参建单位在建 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 方面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章 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主要为与 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挡水建筑物(含渗流控制 工程)、泄水(排沙)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的进(出)水口、下 游消能防护工程、具备条件的发电引水工程等主要水工建筑物及 近坝库岸,金属结构工程、配套电气设备工程及相关的安全监测 工程. 第二十五条 根据蓄水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资 格单位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与蓄水验收申请一并履行上报程 序. 第二十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二)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 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 重点检查关键部位、 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等, 必要时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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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工程蓄水方案的合理性;
(四)评价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评价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工程蓄水的 要求. 第二十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安全鉴定专家组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安 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向参建单位提出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 单;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 等参建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参建 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