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04-10 |
9 段) . 7. 持续适航文件的分类、格式和语言要求 7.1 按照实际的用途,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分为维修要 求、维修程序、运行程序、构型控制和培训规范几类. 7.2 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每一类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册 的形式编制,但下述手册或内容需要局方批准,并应当按照局方的 相应要求单独编制: (1)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
(2)适航性限制项目(ALI,包括 CDCCL) ;
(3)审定维修要求(CMR) ;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
(5)结构修理手册(SRM) ;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11 月10 日-4- (6)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 注:尽管有些 ALI 和CMR 包括在 MRBR 中,但MRBR 不能代替审 定过程中形成的 ALI 和CMR 文件, 仅意味着 ALI 和CMR 不必单独提 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 7.3 每个型号的航空器都应当有一个主手册, 来介绍并指导如 何使用持续适航文件所包括的手册,并附有一个所有手册的清单 (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手 册) . 7.4 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 修订)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并且其正文部分的编排 和格式应当按照 ATA2200 或等效标准来编写. 7.5 持续适航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 但 应当明确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 (不同手册可以使 用不同语言) .使用另一种语言编制同一手册的准确性审核责任由 航空器制造厂家承担. 7.6 持续适航文件各手册之间中相互引用、 引用国家或者行业 标准、引用发动机、机载设备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文件时,必须保 证内容的连贯性和协调一致, 并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连续或者 多层次引用. 8. 持续适航文件的具体要求 8.1 维修要求 8.1.1 维修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运营人提供 保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维修任务要求, 航空器的维 修要求一般包括: (1)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包括部件和 APU)重要维修项 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2)航空器结构重要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11 月10 日-5- (3)航空器各区域的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间隔. (4)特殊检查任务(如闪电和高辐射防护)及其检查间隔. (5)审定维修要求(CMR) . (6)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 8.1.2 维修要求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审定中明确的系统、 设备 和结构的预期可靠性水平确定,涵盖航空器所有的系统、设备和结 构,并考虑以下(但不限于)特定运行环境的影响: (1) 潮热气候;
(2) 含盐腐蚀气候;
(3) 风沙和/或灰尘;
(4) 寒冷天气. 8.1.3 维修要求应当具体指明维修任务的类别、适用的项目或 区域(系统、设备和结构项目以 ATA 章节的方式标明) ,并以飞行 小时、 飞行循环、 日历时间或者其组合的方式明确维修或检查间隔. 8.1.4 对于运输类飞机,维修要求通过局方批准并发布 MRBR 的方式提出, 并作为飞机所有人或者运行人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依 据. 注:MRBR 的制定过程和具体要求参见 AC-121/135-67;
飞机所 有人或者运行人依据 MRBR 制定的初始维修方案可以依据可靠性方 案的规则对某些维修任务和间隔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过程和要求参 见有关的运行维修法规文件. 8.1.5 为了指导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编制客户化的维修 方案,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制定维修计划文件(MPD)来提供指导 和帮助,制定 MPD 时应当符合下述原则: (1)使用术语、定义和原则上与维修要求文件(或者 MRBR)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