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04-10 |
2007 年8月6日-3-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中必须包括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 (b) 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按照 CCAR-91 部第 91.307 (c) 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测试和检查的要求, 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 6.3 飞机的维修文件 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 RVSM 运行的维修说明: (a) 维护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 ;
(b) 结构修理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
(c) 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
(d) 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
(e) 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 6.4 飞机的维修控制 6.4.1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并符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 (a) 所有RVSM运行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 维修,并且在工作包中注明性能要求;
(b) 任何改变 RVSM 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经 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
(c) 任何可能影响 RVSM 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 /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 ,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 持有人的评估;
(d) 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 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接受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格证 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 ;
2007 年8月6日-4-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e) 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 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头更换 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 ;
(f) 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序 实施维修;
(g)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 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 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 RVSM 容差范围. 这些工作 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 流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要进行. (h) 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 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 RVSM 运行的高度保持标准,满足此要 求的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
(i) 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 RVSM 批准的情况, 应当 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RVSM批准的整体性 (如高度报警、 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 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 . 6.4.2 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独的 程序说明. 6.5 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 (a) 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的高度保持性能错误,在完成下述措 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涉及的飞机在 RVSM 空域运行: (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 (2) 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 并通过验证确保 RVSM 批准的整体
2007 年8月6日-5-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