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4-16

3 天,最高上限为

100 元/天的 补助,该项服务每年不得超过

3 次. 上述道路救援服务 3)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 和 4)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 ,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道 路救援服务.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驾车不能行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车辆参与赛车、拉力赛、速度或耐久性测试以及在非官方道路上驾驶;

2)由于战争p暴乱p叛乱p政治示威p抢劫p罢工p军事或反恐行动,地震p气候反常和大气现象造成的灾害, 核裂变现象以及人工操作原子粒子加速引起的辐射;

3)因故意损坏,破坏或者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障;

4)车辆的抛锚是直接或间接的因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引起的;

5)车辆故障后引发的任何相关费用或财产损失;

6)车辆未保持在适合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况;

7)车辆用于出租车或租赁等商业用途;

8)车辆用于试乘、试驾用途;

9)任何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问题;

10)被保险人车辆发生车辆保险(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及 商业车险 )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事 件,包括:碰撞、倾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

11)当被保险人车辆的驾驶人员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者: 11.1)处于醉酒状态中.如果被保险人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交通法、机动车行驶法、 道路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的,则视为醉酒;

11.2)当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员处于毒品、毒物、非处方的麻醉剂的影响下;

11.3)不具被保险人车辆类别应有的驾驶证或相应证件,或驾驶证等证件因违规而被吊销或吊扣的;

11.4)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驾驶人员违规,而导致超员、运载物品或动物的重量、乘载或安排方 式上违规,并成为事故或损失的主要原因的;

11.5)当被保险人车辆不具备应有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技术检验及强制性保险)或不符合法定的、受益人 车辆运行公共道路交通的要求的;

11.6)当被保险人车辆运载碳氢燃料、易燃易爆或有毒矿物质或其它物料造成损失的;

11.7)当被保险人车辆作为救护车运载伤员或作为灵车运载死者的;

11.8)当被保险人车辆所承载的行李未做良好包装或承载了易碎易腐物品的;

11.9)当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交通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车辆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项目不 承担责任.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 保险期间 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道路救援服务时,应立即拨打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电话与 道路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 用. 6.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指定的道 路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道路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 过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的索赔.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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