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4-16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 享权车辆 9.2 车辆不能行驶 指被保险人驾驶的

12 座 (含) 以下小型客车, 被保险人在道路救援服务生效期间仅能指定一辆车辆作为享权车辆, 救援服务生效期间应与其保险有效期间一致.享权车辆重量不超过 3.5 吨, 长度不超过

6 米.以营利为运营目的 商业用途车辆除外,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租车、卡车、客运车辆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等. 车辆不能正常操作或不能安全驾驶至最近授权经销商或被保险人指定维修厂处的情况.由于仪表盘亮警告黄灯或 9.3 机械或电子故障 9.4 驾驶员错误 车窗不能关闭等并非不能够行驶的故障,将不提供救援服务.对于此类情况,保险人将会灵活处理;

对于必须开 往最近授权经销商或被保险人指定维修厂的车辆还会将距离因素考虑在内. 车辆由于机械或电子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技术故障而无法行驶,不包含因驾驶员错误、交通事故或自然天气情况等 引起的故障. 由于驾驶员错误导致以下情形的: - 电池问题:电池没电 - 燃油问题:燃油用尽,错误燃油或污染的燃油 - 钥匙问题:钥匙被锁,钥匙丢失或钥匙损坏(不包括提供新钥匙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 轮胎问题:刺孔,螺栓或者阀门相关问题 (本页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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