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3-04-23 |
萧山市新街镇盛东村村民委员会则未能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发行人交付任 何实物资产.本所认为,发行人当时存在股东未能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 向发行人交付实物出资的不规范情况. 根据发行人、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验有 关财务凭证,1996年7月,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将帐面价值为 7396136.62元的实物投入发行人,发行人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将此笔实物投 入全部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而没有根据公司工商登 记所载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发行人当时资产负 债表的实收资本科目累计余额显示为8001136.62元;
1996年10月,杭州杭 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将帐面价值为293175元的实物投入发行人,发行 人在进行帐务处理时也将此笔实物投入全部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科 目进行核算,而没有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情况进 行帐务处理,因此发行人当时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科目累计余额显示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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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294311.62元;
1997年2月14日,发行人与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了资产交割单,双方确认截至1997年2月14日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 限公司对发行人的实物出资为200万元.同时,发行人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所 载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情况,对之前将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 对发行人的实物出资8294311.62元全部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科目进 行核算的情况进行了帐务调整,发行人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科目金额调 整为200万元,而之前发行人自行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的超出200万 元的6294311.62元则转为发行人对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负 债,并入发行人与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进行核算. 本所核查后认为,截至1997年2月14日,发行人的实收资本虽已缴足至200 万元(均系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以实物作价出资) ,但仍存在股 东出资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情况:萧山市新街镇盛东村村民委员会未能 履行其作为股东应当履行的40万元出资义务,实际系由杭州杭萧机械结构 发展有限公司代其缴纳了40万元出资. 2.1.2 发行人于1997年2月19日召开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
1、鉴于萧山市新街 镇盛东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未曾出资,经股东协商,同意萧山市盛东村村民 委员会放弃20%的股权资格,将该20%的股权资格转让给单银木(因未发生 实质性转让,不再另立转让协议,股东会认可即生效) ,由单银木在1997 年2月25日前出资40万作为股本金.
2、因萧山市金属构件厂转制成杭州杭 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故萧山金属构件厂持有的公司股权由杭州杭萧 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承继.
3、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1080 万元,并由单银木出资880万元认购上述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发 行人股本结构为:单银木出资9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2%,杭州杭萧机 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8%.
4、同意变更公 司名称为 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
5、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案.根据萧 山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2月27日出具的萧审所验(1997)275号《验资 报告》 ,截至1997年2月27日,发行人资本金为人民币1080万元,其中,单 银木以现金出资920万元,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160 万元. 经本所核查,上述事宜已在萧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杭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萧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 年3月3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增资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上述变更完成后,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1080万元.其中,单银木出资额为920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85.2%,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60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14.8%.本所认为,上述增资扩股已实际完成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