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3-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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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根据发行人上述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结果,本所认 为,萧山市新街镇盛东村村民委员会实际是将其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出资资 格转让给单银木;
鉴于该等出资资格的转让行为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决议通 过,发行人当时的各股东均已表示同意,单银木也已实际以现金向发行人 出资40万元,且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完成,本所认为,上述出资 资格的转让行为已实际完成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在上述出资资格的 转让以及同时进行的增资扩股完成后,本法律意见书第2.1.1条所述的股东 未能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向发行人交付实物出资以及股东出资与公司章 程规定不符的不规范情况已得到了规范.基于上述,并鉴于: (1)发行人 自设立以来每年均通过工商年检手续,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为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及(2)发行人于2000年12月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后至今,为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本所认为,发行人存在的前述不规 范情况在发行人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已得到了规范,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本所核查,在单银木缴纳了上述出资且发行人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后,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之前代萧山市新街镇盛东村村民委 员会缴纳的40万元出资调整为发行人对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 负债,并入发行人与杭州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进行核算. 2.1.3 发行人于2000年11月2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如下:
1、同意杭州杭萧机 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4.8%的股权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自然人戴瑞芳.
2、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80万元增至1500万元,分别由自 然人潘金水出资28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85万元,自然人陈辉出资45万元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5万元,自然人许荣根出资4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5万元,自然人戴瑞芳出资4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5万元.经本所核查,杭州 杭萧机械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与戴瑞芳于2000年11月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 .根据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1月1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杭 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