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4-26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私募股权投资 涵 盖了所有以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行为,按此理解可以认为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为 私募股权投资 的一个重要分支,而 私募股权投资 还包括并购投资等其他以股权资产为投资标的投 资行为.然而,目前中国针对 创业投资 和 股权投资 的监管规则并非完全一致,而私募行业自律组 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指引性文件中,根据投资标的将私募基金类型 划分为 证券投资基金 、 股权投资基金 、 创业投资基金 和 其他投资基金 四大类,可见监管 机构层面倾向于将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和 私募股权投资 认定为存在区别(而非从属)的两类投资 行为.因此,本文中我们将从狭义层面理解 私募股权投资 ,除非另作说明,我们将以 VC 和 PE 分别指称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及 私募股权投资 ,并以 VC/PE 指代两者同属的以非公开交易股 权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

2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这一概念最初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出现在中国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198

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 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 ,首次提出 创业投资 概念.于1987 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中,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对创业的科技人员要 在信贷、风险投资、 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

3 仅为本文之目的,本文提及之 中国 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 红筹架构为设立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为获取境外融资和实现境外上市目的而创设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架构,通 常做法为由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东于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设立海外控股公司,并通过促使海外控股公司直接 或间接收购股东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继而实现中国境内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转移至境外的目的.

5 中国政府于

2004 年启动中小企业板、2009 年启动创业板、2012 年启动新三板,努力打造更具活力、多层 次的资本市场后,境内资本市场的优势日益明显.

6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已经被发达国家的 VC/PE 基金普遍采用的法律形式. 汉坤律师事务所 -3- 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VC/PE行业发展的政策,所以自2006年起,中国本土的 VC/PE机构获得了迅猛发展.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和外汇 的监管,境外VC/PE机构发起设立的外币基金在与中国本土VC/PE机构发起设立 的人民币基金争夺投资项目时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境外资本市场对中概股的热情 也因部分海外上市中国公司财务造假丑闻遭集体做空以及海外资本市场本身对中 国公司商业模式的熟悉和关注程度不够导致公司估值不理想等原因而大幅下降, 因此越来越多的境外VC/PE机构将设立人民币基金和通过本土资本市场退出纳入 其中国业务发展战略,积极探讨各种参与发起设立及/或管理人民币基金的可行方 案.2010年以后,中国本土VC/PE机构和人民币基金发展更为迅猛,一些新闻媒 体甚至称中国出现了 全民PE 的狂潮. 2. 中国 VC/PE 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 与中国VC/PE行业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长期以来中国VC/PE行业的法律监 管一直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这一概念最初于1996年被写入了国内的法律文件7 , 而2003年和200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改委 )也先后分别牵头制定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关于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和 (内资)创业投资企业 的设立、运营相关基本规则.但由于该等规定中针对 创投企业投资领域、设立条件、企业组织形式8 等规定相对僵化,使创业投资企业 这一投资载体形式难以满足VC行业的发展需要.2006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了新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国际私募基金通用的组织形 式―― 有限合伙企业 ,这一举措对中国VC/PE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 后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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