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27

2、3 及4组方案的污水?大肠杆菌含量作出研究,并信纳就保障海豚而言,第4a 组方案不具危险,因为在排污口所在之处并无海豚栖息.第2及3组方案则勉强可行,如能在平潮期限制污水的排放量,将可有效利用水体的同化能力.化学强化?级处理当局现已在昂船洲采用化学强化?级处理的方法,但?如先前所指出,在过程?产生的污泥(每?2000 公吨)将以焚化及堆填的方式处理.故此,这项提议完全称不?是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当局应认真考虑是否可以逐步教育甚至强制规定市民改善污水的质素,使之接近住宅污水的水平,可以无须经过化学强化?级处理便通过深海排污口排放,而又不会造成任何危险.事实?,在澳洲墨尔本的Port Philip Bay,有关方面对污水作出的严格管制,已令当?居民普遍接受未经处理的污水不但不会对海湾的和谐环境造成威胁,而且还令污水成为当?捕鱼业的宝贵营养物来源.既然有如此美满的成果,何不以同?优秀水平为本港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把污水的污染量减低,使其碳含量维持在?定水平,那麽,污水便能够3从排污口排出大海,成为鱼类营养物的丰富资源,这难道不是个可4持续发展的方案吗?毫无疑问,在处理废物方面尚有其他各种方法,例如进行生物处理,然后排放到沿岸水体,或将体积庞大的废物焚化,从而提供推动抽机的电力.如此?来,便无需把污泥焚化及堆填,从而可建立可持续发展及负担得起的污水处理程序.请顾问公司考虑本?的建议,以之作为另?方案,并从有益用途及水质指标/水质准则方面认真研究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尤其是有关混合区长度的定义.?国内?若向内?提出有关问题,其即时作出的回应当然是:香港应自行处理境内的废物处置问题.可是,这正是需要有关方面以远见及智慧处理的事务.在珠江?角洲排放的废物是?项?区问题,是广东省当局及香港当局皆无法独力解决的.深圳若要解决其废水问题,或多或少须把污水排入香港水域.解决方法显然取决於双方能否合作及达成何种对双方有利的交易,从而得出双赢的局面.香港的成功若在担杆水道设置笔直海底排污口的概念可被接受,关於断层的技术问题( 阿拉斯加曾解决在活跃断层铺设气体喉管的问题)又 能获得圆满解决( 在过去100 年来未有发生),便要考虑内?可以和本港作出何种交易.(i) 深圳必须自行处理其产生的污水.除非当?采用非常昂贵的?级处理方法,否则需把经过部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於海豚经常出没的香港沿岸水域.深圳能否把污水输送至昂船洲的污水处理厂,让污水经过处理后沿港方设置的排污口排放到担杆水道?又或利用本港预备弃用的化学强化?级处理设施,藉以使这些设施能够继续发挥效用?(ii) 香港可从节省?来的额金钱?(本?估计这简单直接的解决方法只需动用80 亿元的建设费用)拨 出部分款项,用作改善珠江?角洲的环境,为整个?区特别是香港谋幸福.香港资助环境改善工作的能力较珠江?角洲其他?区强得多,再者,就珠江?角洲目前的环境情况而言,斥资在珠江?角洲进行环境改善工作所带来的边际成效,远比在香港进行有关工作所得的成效为大.而且,较早从有关珠江?角洲的预算?拨出款项进行?述工作,将比稍后才拨款进行该项工作更有利於香港.总括而言,如在珠江?角洲及香港进行5同?项工作,前者所花费的金钱远较后者6为少,但所得成果却远比后者为大.顾问公司如能在?次会议举行前就本?的建议发表初步意见及提供有关成本的资料,将对日后的讨论有莫大裨益.两?的合作虽然香港的环境保护署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定期举行会议,但双方的会谈属於 互相了解 的性质,实际的合作仍未展开.双方务须对每类污染共同进行研究,以便找出及分析造成污染的根本原因.同样?,双方可就生态?敏感的事项作分类处理、优先采取行动以保护濒危动物及改善自然环境,以及资助和采取各项联合行动.香港和广东省必须全力参与有关工作,方可合力采取真正有效的行动.对於长远而成功?解决区内的红潮问题,此点更是千真万确.谨盼环境保护署及顾问公司能提供须优先联手进行的重要研究项目?览,以及?区策略性合作计划纲领.风险评估顾问研究看来并没有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某?主要构成部分失灵的情况,对计划?任何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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