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4-28 |
5 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采用户籍人口 数,以省公安厅统计数据为准. 各地基本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总量*(该地
60 周岁以上 老年人口数/全省老年人口数*0.8+该地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 全省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0.2) * (该地财力系数/全省财力系 数之和) . 第八条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对落实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引 导各地积极完成省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目标任务, 主要 依据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资金政策指标完成情况、 省定养老 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 重点养老项目提供服务情况等方面 绩效情况进行测算.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地完 成省委省政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情况、 社会养老服 务体系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分值的设置依据省委省政府对建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省财政管理项目资金规定等确定,包括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经费投 入使用管理等指标.每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省财政 厅、省民政厅研究确定.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6 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跟踪,确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 县根据绩效考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 查评估,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 政厅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安排人员开展实地 核查,确定考核成绩,下发考核通报,并根据考核得分测算各地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考核成绩在
60 分以下的地区,不安排绩效 考核奖励资金,同时视情扣减基本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会同 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研究确定分配 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不得用 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 关的支出;
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 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 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制度,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7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 采取虚报、 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 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还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