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2014 年12 月10 日印发的《江苏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社〔2014〕22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