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3-04-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9号《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 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12月9日更名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惠 而浦 或 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3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为8.

42元.截至 2014年10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233,639,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7,240,380.00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510,326.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27,730,053.1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会验字[2014]3125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元证券 或 保荐机构 )作为惠而浦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对惠而浦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

2015 年度 (以下简称 报告期 )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针对惠而浦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 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 现场核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报告期惠而浦未发生需要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见本报告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 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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