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4-28 |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 司持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以及 稳健确认收入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整.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2月向惠而 浦出具《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 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6]0018号) , 认定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对 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不准确、 不及时,对公司和董事长金友华、董 事会秘书方斌予以监管关注.本保荐 机构组织惠而浦共同深入学习了该文 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见本报告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期惠而浦未出现该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