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4-28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报告期惠而浦不存在该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报告期惠而浦不存在该等情形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定期索要并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
结合 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并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或 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 国元证券对惠而浦已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审阅,认为已披露 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14 年7月15 日惠而浦集团出具《关于处置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 公司 50%股权的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且惠而浦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后
18 个月内,将促使惠而浦香港把该 5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促使惠而浦 香港按照相关法律启动对海信惠而浦的清算解散程序. 如果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 则每迟延履行该义务一个财务年度,将按照以下方式补偿上市公司:按照相应年 度经审计的海信惠而浦与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境内销售额的 50%,乘以相 应年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相应产品的销售净利润率,计算得出的金额,以现金方 式补偿上市公司. 上述承诺应在
2016 年4月23 日前履行完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海信惠而 浦 (浙江) 电器有限公司 50%股权尚未处理完毕. 本保荐机构将继续按照证监会、 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惠而浦集团履行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胡司刚 林仕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