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3-05-04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U n i v e r s i t yL a wJ o u r n a l V o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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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 制度构建 郑观*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 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 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 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 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与漠视.考 虑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 应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 承认主体享有 积极利用权能, 并采用可撤回之同意作为行权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对价化 信息自决权 可撤回之同意 引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促使个人信息的私法调整应包括防御保护与积极利用两方面要 素.我国现行立法多从防止不法侵害的角度, 对个人信息予以防御保护.《 民法总则》 第1

1 1 条规定个人信息应依法获取, 不得非法使用与买卖, 但就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却予以留白.面 对经营者以服务换取信息的交易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信息对价属性, 权利主体、 权能内容 以及行权方式等相关制度不可或缺.本文旨在人格权制度框架下构建以信息主体个人自决为 核心的信息积极利用规则, 以期推动我国人格权( 编) 立法的完善, 而这显然应以个人信息对价 化的现实交易模式为基础. ・

7 7

4 ・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一、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模式: 服务换取信息 ( 一) 无偿 合同的有偿性 依据2

0 1 7年的资料显示, 目前全球市值前十名的互联网企业中, 我国共有腾讯、 阿里巴巴及 百度三家入榜. 〔 1〕 亿万用户在接受网络服务时留下包括使用痕迹在内的大量个人信息, 从在 线搜索到社交平台, 从电子支付到路线导航, 繁杂的服务内容意味着个人信息的多样性.经由大 数据技术, 个人信息最终被经营者用于商业活动之中.依照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局的预估,

2 0

1 7 年大数据所创造的经济价值超过5

0 0亿欧元. 〔 2〕 在收集、 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 网络经营者 多打着免费的招牌, 而消费者因无需给付金钱, 从而产生 无偿性 的错觉.不可否认, 若对个人 信息的收集、 使用范畴仅限于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 交易可倾向认定为无偿合同.但经营者 在其拟定的格式合同中, 往往超出这一范畴而要求用户同意其个人信息被全面地收集及使 用. 〔 3〕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济动机在于收集其个人信息, 并借助大数据技术予以商 业化利用.双方在交易中互负具目的关联性的给付义务, 从而形成双务合同关系.借由服务换 取信息的商业模式, 〔 4〕 经营者为此类双务有偿合同披上单务无偿的外衣, 实际情况却是消费者 以同意经营者利用其个人信息作为接受服务的对价, 促使个人信息发生对价性转换.部分企业 基于消费者对个人信息重视程度的不同, 以差别性定价的方式提供服务, 即更少的对个人信息的 利用意味着更高的服务价格, 亦间接印证了个人信息的对价功能. 〔 5〕 我国消费者对网络经营者 的这一商业模式并非毫无察觉.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8年8月所公布的《 A p 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 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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