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3-05-06

10 任何已作出的指定,然后指定或重新指定每一名仲裁 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披露情况和回避 ** (第11 条至

13 条) 第11 条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 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 的任何情况.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并在整个 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 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 各方当事人. 第12 条1. 如果存在可能对任何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 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情况,均可要求该仲裁员 回避. 2. 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其指定仲裁员之后才得知的 理由,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回避. 3. 仲裁员不作为,或者仲裁员因法律上或事实上 的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的,应适用第

13 条中规定的 程序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13 条1. 一方当事人意图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 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的任命通知书发给该当事人后

15 天内,或在该当事人得知第

11 条和第

12 条所提及 的情况后

15 天内,发出其回避通知. ** 第11 条规定的独立性声明范文载于本《规则》附件.

11 2. 回避通知应发给其他所有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 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回避通知应说明提出回避的 理由. 3. 一方当事人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 其他所有当事人 可以附议.该仲裁员也可在回避提出后辞职.无论 是其中哪一种情况,均不表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4. 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其他当事人 不同意该回避, 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不辞职, 提出 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坚持要求回避.在这种情况下,该 当事人应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请求指定 机构就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替换仲裁员 第14 条1. 在不违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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