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5-06 |
5 3. 仲裁通知应包括下列各项: (a) 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b)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c) 指明所援引的仲裁协议;
(d) 指明引起争议的或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合同或 其他法律文书,无此类合同或文书的,简单 说明相关关系;
(e) 对仲裁请求作简单说明,涉及金额的,指明 其数额;
(f) 寻求的救济或损害赔偿;
(g) 各方当事人事先未就仲裁员人数、仲裁语言 和仲裁地达成协议的,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4. 仲裁通知还可包括: (a) 第6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 建议;
(b) 第8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定一名独任 仲裁员的建议;
(c) 第9条或第
10 条中述及的指定一名仲裁员 的通知书. 5. 任何关于仲裁通知充分性的争议不得妨碍仲裁庭 的组成,最终应由仲裁庭解决.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第4条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向申请人递送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其中应包括: (a) 每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 对仲裁通知中根据第
3 条第
3 款(c) 项至 (g) 项所载信息内容的答复. 2.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还可包括: (a) 任何关于根据本《规则》组成的仲裁庭缺乏 管辖权的抗辩;
6 (b) 第6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 建议;
(c) 第8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定一名独任 仲裁员的建议;
(d) 第9条或第
10 条中述及的指定一名仲裁员 的通知书;
(e) 提出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提出请求的,对其 作简单说明,包括在有关情况下指明所涉 金额以及所寻求的救济或损害赔偿;
(f) 被申请人对不是申请人的仲裁协议当事人 提出仲裁请求的,第3条规定的仲裁通知. 3. 任何关于被申请人未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或者 关于对仲裁通知的不完整答复或迟延答复的争议,均 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最终均应由仲裁庭解决. 代表和协助 第5条每一方当事人可由其选定的人员出任代表或给予 协助.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 和仲裁庭.此种通知必须说明所作指定是为了代表 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目的. 一人担任一方当事人代表的, 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随时要求 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提供关于赋予该代表权限的 证据. 指派和指定机构 第6条1. 除非各方当事人已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 否则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 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称 常设仲裁院 ) 秘书长,由其中之一担任指定机构. 2. 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根据第
1 款的提名后
30 天内,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能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
7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指定 机构. 3. 本《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一期限内将 某一事项提交指定机构处理而指定机构尚未约定或 指派的,该期限自一方当事人启动对指定机构的约定 或指派程序之日起暂停计算,直至达成此种约定或 指派之日. 4. 指定机构拒不作为, 或者指定机构收到一方当事人 请求指定仲裁员的申请后
30 天内未指定一名仲裁员、 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不作为,或者在 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的合理 时间内未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 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替代指定机构, 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