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5-06 |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31/17),
第五章,C 节.
2 注意到《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本是与各国政府 和有关方面适当讨论和广泛协商拟定的,修订本可望 大大促进建立一个公平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 统一法律框架, 又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十三届 会议在进行适当审议后通过了《仲裁规则》2010 年 修订本,2 1. 表示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和通过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 附件所载《仲裁规则》修订条文,3 2. 建议使用《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本解决国际 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3. 请秘书长尽一切努力确保《仲裁规则》2010 年 修订本广为人知,可普遍查取.
2010 年12 月6日第57 次全体会议
2 同上, 《第六十五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65/17),
第三章.
3 同上,附件一.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绪则 适用范围 * 第1条1.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 合同性还是非合同性的,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的,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进行解决,但须 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 2.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某一版本, 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
2010 年8月15 日之后订立 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 《规则》 .在2010 年8月15 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 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此推定不适用. 3. 仲裁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但本《规则》任一 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定相抵触,且各方 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法律规定的,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通知和期间计算 第2条1. 通知包括通知书、函件或建议,可通过任何能够 提供或容许传输记录的通信手段进行传输. 2. 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 或者 仲裁庭已为此目的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均应按照 * 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载于本《规则》附件.
4 按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
照此方式递送 的,视为收到通知.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 的,只能将通知递送到按上述方式指定或同意指定的 地址. 3. 没有指定地址或没有同意指定地址的: (a) 通知直接交给收件人,即为收到;
或者 (b) 通知递送到收件人的营业地、惯常住所或 通讯地址,即视为收到. 4. 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根据第
2 款或第
3 款递送通知 的,用挂号信或以能够提供递送记录或试图递送记录 的方式,将通知递送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 营业地、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收到通知. 5. 根据第
2 款、第3款或第
4 款送达通知的日期, 或者根据第
4 款试图递送通知的日期,应视为已收到 通知的日期.以电子方式传递通知的,通知发出的 日期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但以电子方式传递的 仲裁通知除外,仲裁通知视为已收到的日期,只能是 其抵达收件人电子地址的日期. 6. 本《规则》规定的期间,应自收到通知之日的 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 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的,期间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营业 日. 期间持续阶段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入期间. 仲裁通知 第3条1. 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称 申请人 ) 应给予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称 被申请人 ) 一项仲裁通知. 2. 仲裁程序应视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开始.